日照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日照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4977号
原告:***,女,194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马家岭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文昌之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708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东侧、黄海一路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344757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日照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安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万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袁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