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4979号
原告:***,女,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马家岭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从美之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708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东侧、黄海一路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344757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从美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日照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从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美负担。
审判长孙安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万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袁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