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04行初9号

原告***,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秀岚(与原告系姐妹关系),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和平,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裙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MB0P037222。

法定代表人李清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皓,男。

委托代理人梁蕾,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榆大街1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96828238H。

法定代表人崔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东山,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玉华

人民陪审员  魏艳萍

人民陪审员  赵 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 员员  少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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