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04行初9号
原告***,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秀岚(与原告系姐妹关系),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和平,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裙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MB0P037222。
法定代表人李清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皓,男。
委托代理人梁蕾,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榆大街1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96828238H。
法定代表人崔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东山,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玉华
人民陪审员 魏艳萍
人民陪审员 赵 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 员员 少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