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2981号
原告:三门峡建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村委会东800米2号院。
法定代表人:曾红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利军,山西博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姚姚,山西博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榆大街1034号。
法定代表人:崔成。
原告三门峡建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建军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建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2元,由原告三门峡建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袁博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