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意合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6民初1060号
原告:陕西天意合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26436061744M。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通视大夏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96828238H。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榆大街1034号。
法定代表人:崔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意合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意合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意合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陕西天意合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高旗
书 记 员  石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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