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9063号
原告:滦南县良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镇西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然,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京榆大街**。
法定代表人:崔成。
原告滦南县良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滦南县良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滦南县良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怀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