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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82民初4439号
原告:沈阳东铁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38-2甲号。
法定代表人:郑士刚。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榆大街1034号。
法定代表人:崔成。
沈阳东铁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沈阳东铁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东铁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原告沈阳东铁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袁博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