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住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舟曲县林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城关广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住舟曲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舟曲县林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曲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303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2022年4月11日上诉人**以无法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为由,提出不再上诉。上诉人**截止2022年4月12日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尚 芳 兰
审判员 **才让
审判员 豆 格 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华旦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