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林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舟曲县林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住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舟曲县林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城关广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住舟曲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舟曲县林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曲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303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2022年4月11日上诉人**以无法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为由,提出不再上诉。上诉人**截止2022年4月12日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尚 芳 兰 审判员 **才让 审判员 豆 格 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华旦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