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23民初24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住天水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佑欣,**镪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曲县林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城关镇广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舟曲县林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98元,减半收取19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