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

魏某魏某魏某与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1589号
原告:魏某魏某魏某,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潘某潘某,甘肃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955032122
法定代表人:于某于某于某,职务不详。
第三人:*某谢某谢某,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魏某魏某魏某与被告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某谢某谢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2020年4月16日,原告魏某魏某魏某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魏某魏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魏某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某魏某魏某负担。
审判员  *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