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

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甘肃裕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敦煌路19号(春光丽景7-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955032122。
法定代表人:于爱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裕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银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896406614。
法定代表人:毕春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裕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20)甘0902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于2021年5月18日发还重审,6月1日立案再审,目前尚在审理中。本案执行依据文书未生效,本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