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30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审被告: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
法定代表人:三木旦,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作市人民法院(2019)甘300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庭审中,***称:“我和***口头约定,没有合同,是***让我干活的。”***提供的工程包工合同证明自己和***之间是转包关系。综上,***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一审判决让***支付劳务费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作市人民法院(2019)甘300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松果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