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玛曲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30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审被告: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
法定代表人:三木旦,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作市人民法院(2019)甘300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庭审中,***称:“我和***口头约定,没有合同,是***让我干活的。”***提供的工程包工合同证明自己和***之间是转包关系。综上,***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一审判决让***支付劳务费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作市人民法院(2019)甘300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松果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