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3025民初45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卓尼县阿子滩镇。
被告:**,男,藏族,住址:四川省壤塘县中壤塘村。
被告: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玛曲县尼玛镇玛扣路。
法定代表人:三木旦,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57元,减半收取42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牛万英
审判员群曾召玛
人民陪审员南木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