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保33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甘肃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甘肃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7378万元或者查封、冻结相当于人民币102.7378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甘肃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456355.7元,在对被保全人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控制期间,申请保全人甘肃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保全人向我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据(2022)甘3001民初82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2022)甘3001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