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玛曲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01民初1330号
原告: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玛曲县沃特路。        
法定代表人:三木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玛曲**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玛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消防劳务分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工程另外安排工程队施工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54万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7日和2018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建筑工程水暖电消防通风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消防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将其承揽的合作市综合服务中心水、电、暖、通风和二期消防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由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范围及内容为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范围以内,给排水、采暖工程、强弱电、防雷接地工程、地下车库工程、南北楼地下室、南北楼工程、一期消防剩余工程量等工程。《建筑工程消防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15日完工,合同约定了施工期限、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283万元,足额支付了工程进度同等的工程款。被告不但没有按期完工,反而在工程质量中出现诸多隐患,导致原告无法及时交付工程,对水、电、暖、通风项目进行维修返工,返工费用达54万余元。原告多次打电话、发催告函通知被告处理后续事宜,但被告未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玛曲**公司起诉的被告**,经本院邮寄送达,法院专递因地址长期无人被退回。经本院多方查询,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原告玛曲**公司也未提供被告**的其他详细送达地址。故原告玛曲**公司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