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玛曲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717号

原告:***,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玛曲县沃特路。

法定代表人:三木旦,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玛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被告玛曲**公司已付清29040元劳务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玛曲**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