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717号
原告:***,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玛曲县沃特路。
法定代表人:三木旦,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玛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被告玛曲**公司已付清29040元劳务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玛曲**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