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宁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玛曲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368号
原告:***,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玛曲县。
法定代表人:三木旦,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玛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向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卡毛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