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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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3民初777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
被告: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平安路**时代阳光城联排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690753813。
法定代表人:肖成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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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晓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冬梅
书 记 员 林芳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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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