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2民初29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平安路8号时代阳光城联排公寓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690753813。
法定代表人:肖成飞,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田东县。
被告:田东县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阮廷江,站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悦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