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2民初29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平安路8号时代阳光城联排公寓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690753813。

法定代表人:肖成飞,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田东县。

被告:田东县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阮廷江,站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悦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