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6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那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那坡县。

被执行人:黄明军,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执行人: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690753813。

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平安路8号时代阳光城联排公寓楼18号。

法定代表人:肖成飞,该公司人事部部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明军、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明军、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发出(2020)桂1026执3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明军、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黄明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0,509元,被执行人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4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税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将本案执行费4708元缴纳至本院。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黄明军、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均同意被执行人的分期履行方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026执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国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兰莹

书 记 员 邓源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