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23民初149号
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新祥和城市花园27栋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598416931M。
法定代表人:韦海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庆,广西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平安路8号时代阳光城联排公寓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690753813。
法定代表人:肖成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博,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系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山县。
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8元,减半收取3,274元,由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建华
审 判 员  覃宏伟
人民陪审员  龙 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芳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