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1612号
原告: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聂冠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述,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凯宏。
原告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9月23日,原告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将案涉质保金支付给原告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万佳炜
书 记 员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