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302号盛世荷园1栋906房。
法定代表人:聂冠军。
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村清水塘组。
法定代表人:陈章超。
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32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