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990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5-1号。
法定代表人:靳俊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路499号恒大林溪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谢小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302号盛世荷园1栋906房。
法定代表人:聂冠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九鸟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远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荆州诚智塑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厂工业园建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祥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荆州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关沮镇西湖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赢鼎楚恒工茂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8幢1单元16层14层。
法定代表人:吴桂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九鸟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荆州诚智塑膜有限公司、荆州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赢鼎楚恒工茂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九鸟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荆州诚智塑膜有限公司、荆州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赢鼎楚恒工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000元。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5659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九鸟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荆州诚智塑膜有限公司、荆州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赢鼎楚恒工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4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