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223号
申请人: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御府江南南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FAQYL4T。
法定代表人:李会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302号盛世荷园1栋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50725663J。
法定代表人:聂冠军,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430.68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430.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