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2民初479号
原告:何朝,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齐少飞,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8岁,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告: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鹅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何朝、***、***、***、**、**、***、**、齐少飞与**、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何朝、***、***、***、**、**、***、**、齐少飞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朝、***、***、***、**、**、***、**、齐少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