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段千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一终字第1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天鹅西路333号世纪大厦A座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千。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上诉人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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