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鹅西路333号世纪大厦A座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终4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程序违法。庭审只有一名法官参加,并且在约定开庭时间很久后才到庭。2.二审判决剥夺***辩论权利,且遗漏***的诉讼请求。3.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结果报告》不具有真实性。4.二审判决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适用法律错误。5.被申请人提交的修车单、修车发票仅表明修理行为及费用的真实存在,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自行修车行为是合法的。另外,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更换保险杠的必要性。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中及再审申请书中,均认可修理事实及修理费用的存在。***又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结果报告不具有真实性,未提供充分证据,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保定市轩宇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结果报告显示维修车辆的部位,从而认定星宇公司所花费的修车费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对星宇公司修车的部位及修车的必要性有异议,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原审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经查二审庭审笔录,***主张二审剥夺其辩论权利,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亦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习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