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执18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9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河北金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8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金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36-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8439.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玉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