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砼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财保8号
申请人:陕西砼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铜川市王益区监测站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17。
法定代表人:李岁奎。
委托代理人:牛千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2611E。
法定代表人:陈光斌。
申请人陕西砼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碑林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西安银行铜川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的账号为610XXXXXXX********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营业部的账号为610XXXXXX********的银行存款合计1414608.27元。由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价值1414608.27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保函编号:202205065-065)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碑林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西安银行铜川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的账号为610XXXXXX********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营业部的账号为610XXXXX********的银行存款合计1414608.2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砼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力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