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联钢**钢铁有限公司、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钢**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14733E。
法定代表人:孙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富军,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2611E。
法定代表人:陈光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联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石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联钢**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0504.81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60504.8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从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本案需缴纳执行费12005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陕西联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阶段申请了诉前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在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46731.27元,冻结回执显示: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人民币44731.2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00时00分至2022年11月11日00时00分。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在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46731.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 刚
审 判 员  姚佩刚
审 判 员  金述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仕章
书 记 员  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