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联钢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与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3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联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三路10号1幢10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14733E。
法定代表人:孙豪,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雅琴,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9-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2611E。
法定代表人:陈光斌,任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联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2)陕0303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9266.2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2022年6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联钢**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苏 琳
书 记 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