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红民初字第855号
原告:赤峰添彩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家园小区A10座001厅。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汽贸区赤锡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添彩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添彩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添彩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添彩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添彩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俊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