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赤峰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2民初7146号原告:***,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海荣,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汽贸区赤锡路196号。法定代表人:***,经理。第三人:赤峰添彩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家园小区A10座001号厅。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告***与被告赤峰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添彩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广志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