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1929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西路188号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卢小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