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2319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灼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西路188号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59439203。
法定代表人:洪利娟。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未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 俊
代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