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市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2319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灼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西路188号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59439203。

法定代表人:洪利娟。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未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 俊

代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