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市椒江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5800号 原告:***,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法定代理人:***,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