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15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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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3号广州互联网产业园B501。
法定代表人:李家洪。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阳宗。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
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3民特5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2)桂0103执15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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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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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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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覃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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