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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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3号广州互联网产业园B501。
法定代表人:李家洪。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阳宗。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
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3民特5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88414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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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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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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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覃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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