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天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知民初950号之二
原告:武汉天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夏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远明,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洪。
原告武汉天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天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丽
审 判 员  刘 宏
人民陪审员  柳知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小艳
法官 助理  陈永妹
书 记 员  林巧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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