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5113号
原告: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卫星地面站。
法定代表人:孙腾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3号广州互联网产业园B501。
法定代表人:李家洪,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477699.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保证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确保债权能够及时实现,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477699.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谈红婵
书 记 员     戴文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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