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8773号
原告: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4层4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3号广州互联网产业园B501。
诉讼代表人: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374179.0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374179.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被告自2016年起,多次向原告采购网络设备,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一直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合同明确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被告结算确认,原告供货的货款累计为9317801.08元。截至2021年6月22日,被告仅支付货款8943622元,仍欠付原告货款374179.08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2022年12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破申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选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担任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八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新的给付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被告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系对被告提起新的给付之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6元,依法退回给原告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