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怡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拜赛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凯德康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拜赛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13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23177743U。

法定代表人:张晓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凯德康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工业区金工路28号3号厂房6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XQG372H。

法定代表人:苏奎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艳、朱家宽,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怡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08号西溪壹号创意商务中心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52658740E。

法定代表人:彭华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伯乐生命医学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69号15号厂房4层C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5736654349P。

法定代表人:REUTHERLEEBOYD。

原审第三人:郭鹏,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审第三人:肖明春,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审第三人:周轲,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瑞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城西村(苏浙大市场92幢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23604167E。

法定代表人:杨德梅。

上诉人上海拜赛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凯德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怡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伯乐生命医学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郭鹏、肖明春、周轲、江苏瑞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已于2019年12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拜赛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雷晓琴

审判员  田始凤

审判员  薛闳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曦

书记员江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