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4918号
原告: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日月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号1幢3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陈艳。
原告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日月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日月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日月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323元,由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周廉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