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4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东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北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法定代表人:谷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东雄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上诉费缴费通知》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申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