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67号
原告:***,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光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