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民终1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利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与案涉厂房的原所有权人芜湖市宝力高食品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以厂房的使用权抵债的事实以及***与芜湖市宝力高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节点是否真实,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案涉厂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时间节点有无关联等未能进行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8.46元、191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沈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