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普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县市薄壁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82民初140号
原告:河南普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水竹大道东段路北孟电滨河新城L10幢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9341825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薄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县市薄壁镇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82005545827U。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镇长。
原告河南普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薄壁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普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辉县市薄壁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647808.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9日,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就辉县市薄壁镇S306铁匠庄段绿化工程签订《绿化工程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概况、工期、双方责任、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就工程概况,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辉县市薄壁镇S306铁匠庄段绿化工程,工程内容:后附清单,工程质量:合格。就工程工期,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8年4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4月29日,工期:10日历天,养护期:一年。就双方责任,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内容: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道路畅通;2、组织、协调施工各方的关系和进度安排。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内容:1、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2、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内容;3、……;4、确保按质按期完工,如因组织不力,造成工期逾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就合同价款,合同约定:本工程总价为人民币647808.87元。就付款方式,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5%,待养护期满后,支付合同价款剩余的5%。就合同生效及其他,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加盖了辉县市薄壁镇人民政府公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加盖了河南普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该绿化工程2018年4月29日工程完工,被告于2018年4月30日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同日,原告就其完成的工程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被告提出支付申请,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615418.42元。2019年4月30日养护期限届满后,被告也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保留款项32390.45元。
辉县市薄壁镇人民政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未能支付原告工程款是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款没有被下拨。
本院认为,辉县市薄壁镇人民政府承认河南普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河南普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绿化工程款647808.87元,根据原、被告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绿化工程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原告的主要义务为完成合同约定的绿化工程,被告的主要义务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原告的绿化工程款。因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在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绿化工程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绿化工程款,已构成对原告的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绿化工程款647808.87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辉县市薄壁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普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647808.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8元,减半收取计5139元,由被告辉县市薄壁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