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合肥泽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泽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